协会简介

深圳市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7月2日,接受深圳证监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0余年来,协会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

2020年6月以来,为进一步发挥协会在行业与监管、机构与机构间的桥梁作用,更好地服务会员机构,协会逐步开始组建四大专业委员会,包括合规专业委员会、经纪业务专业委员会、投资银行业务专业委员会和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

协会将一如既往地多角度呈现深圳证券行业的成长、创新和成就,为深圳证券行业信息技术创新探索搭建传播平台,为深圳证券行业文化建设提供有益探索,共同助力深圳证券行业发展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关注。

组织架构
协会章程
协会自律规则
入会指南
深圳市证券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市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深圳辖区内的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在深圳注册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外资类证券公司驻深圳代表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资本市场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自律、服务、传导”的基本职责。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和全国实行集中统一的自律管理体系的前提下,进行深圳证券业地域性自律管理,切实推动会员守法合规经营、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投资者与深圳证券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推动会员之间的密切沟通和交流;维持深圳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深圳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组织制定会员行为准则,协助深圳证监局指导和组织会员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深圳证监局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相关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第十条 在深圳注册的证券公司及其在深圳设立的证券分支机构及代表处,在异地注册的证券公司在深圳设立的证券分支机构及代表处,管理总部或实际经营地在深圳的证券公司,在深圳注册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在深圳注册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深圳注册的对证券公司及其在深圳设立的证券分支机构提供金融科技支持的科技公司等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信用增进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网下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类驻华代表处,经批准在深圳设立的其他证券社团组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驻深圳辖区的办事机构,辖区股权交易中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的与证券业务相关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规定及证券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以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协会秘书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观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仅限于会员享有);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
(七)对协会给予的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观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协会其他规定,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并协助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有关资料等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六)配合协会工作,接受协会协调与调解;
(七)配合协会开展及接受自律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本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协会其他规定的行为,依据《深圳市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劝退;
(五)除名;
(六)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协会对会员的处分情况以及会员自动退会情况应报告深圳证监局。协会每半年在官网和登记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络平台公布截至当时最新的协会会员名单。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如对会员认定出现争议,则以最近公布的会员名单为准。
第十八条 观察员入会、退会,参照会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理事会、监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及非会员理事均由深圳证监局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的方案,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十二)审议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十三)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十四)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十五)提出变更、终止动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十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由深圳证监局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监督协会遵守本章程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三)理事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的,由监事会召集;
(四)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在会前对会员、理事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参加大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名单;
(五)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是否合法,以及议事与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协会章程及全体会员利益;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八)当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等重要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深圳证监局等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九)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十)规范协会工作纪律,监督协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
(十一)履行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不召集或不能召集的,1/3以上监事可联名推选召集人及主持人。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由深圳证监局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会长)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一名,均由深圳证监局推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一名,由深圳证监局推荐,监事会选举产生;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深圳证监局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会长)可临时指定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全面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协会设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协会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负责专项工作。专职副秘书长由深圳证监局推荐;兼职副秘书长,由协会理事长(会长)从理事、监事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中推荐。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协会会员分以下四个层次缴纳会费:
(一)理事长(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二)法人理事、监事单位;
(三)非法人理事、监事单位;
(四)一般会员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受深圳证监局党委领导,开展党建相关工作,按期进行换届。协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对协会的规范运作进行监督,以适当形式参与协会的重大决策。协会的重大决议应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证券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章程经2020年1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自律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深圳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深圳证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深圳市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根据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以下统称“监管规定”)以及《深圳市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负责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自律措施。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监管规定、协会相关规则或者章程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自律措施,是指协会对违规会员采取的惩戒措施。
第三条 协会的自律管理受协会理事会领导,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称“深圳证监局”)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自律管理范围及组织
第五条 协会的自律管理范围,包括:
(一)对会员开展自律检查。
(二)对违规会员实施自律措施。
(三)对深圳辖区证券行业数据等信息进行搜集、统计、分析工作。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相关纠纷进行调解工作。
(五)协助深圳证监局对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展分类评价工作。
(六)建立会员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七)深圳证监局交办的其他监管配合工作。
第六条 协会对会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在自律检查过程中发现会员违规线索的,协会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 对违规会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措施。
会员违反监管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协会移交深圳证监局等有权机关处理。
第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对深圳辖区证券行业数据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会员应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协会建立纠纷调解机制,为会员及投资者搭建纠纷化解平台,促进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解决证券业务纠纷。
第十条 协会在深圳证监局的指导下,按照《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规定,对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展分类评价工作,并将相应结果提交深圳证监局确认。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共享机制,记录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维护和使用等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自律管理部和自律委员会双层自律管理架构。
第十三条 自律管理部负责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工作,但另有规定除外。
理事会授权自律委员会具体审理会员违规事项、出具审理意见、决定采取自律措施。
第三章 自律管理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自律管理部工作人员或自律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三)熟悉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
(四)没有违法、违纪和不良诚信记录;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自律管理部工作人员或自律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暂停其参加自律管理工作:
(一)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二)未按照协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不适合参加自律检查、审理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自律管理部工作人员或自律委员会委员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保守管理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秘密;
(二)不得泄露工作相关内容、审议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干扰其他人员正常发表意见;
(五)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自律管理部工作人员或自律委员会委员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本人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本人或其亲属现任自律管理对象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本人或其亲属、所在工作单位现为自律管理对象提供承销等中介服务的;
(三)本人或其亲属与自律管理对象进行过私下接触的;
(四)与正在核查的自律管理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自律管理部工作人员或自律委员会委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八条 协会负责自律管理部工作人员或自律委员会委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有线索显示上述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协会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予以谈话提醒、暂停参加自律管理工作、解聘等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相关自律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通过,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入会指南:
1. 入会条件: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在深圳注册的证券公司及其在深圳设立的证券分支机构及代表处,在异地注册的证券公司在深圳设立的证券分支机构及代表处,管理总部或实际经营地在深圳的证券公司,在深圳注册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在深圳注册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深圳注册的对证券公司及其在深圳设立的证券分支机构提供金融科技支持的科技公司等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2. 网上填写入会申请表,上传附件(不需盖公章)。
3. 协会发出入会函及登记表等文件资料。
4. 填写入会登记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附上营业执照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5.协会审批程序完成入会手续。
联系电话:0755-82130436
(备注:单位类别: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子公司、证券分支机构、金融科技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联系协会
电话:0755 82289484
邮箱:xiehui@cncapit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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